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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,讓每個人對自己的病情都有知的權利及選的權利,只要年滿18歲以上之成年人,或未成年之已婚者,不論你處於健康或生病狀態,都能到醫療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透過與醫療團的諮商,讓意願人選擇當自己遇到五種特定臨床條件時,能選擇自己希望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醫療照護,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他的自主意願也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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